★【 Google: NO; Groupon: YES! 】- 台北府葉狀師 7/15 Update


randyj wrote:
出處http://g...(恕刪)


根據經濟部的說法"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也就是我若有提供適當期間,讓消費者有檢視軟體的機會,那就不適用消保法19條,
所以應該討論的是15分鐘到底是不是適當期間,
而不是用一個適用與否都自己說有爭議的法條,遽要人遵守。
針對軟體要7日鑑賞期,這本來就不合理,
台北市執行一個自認有爭議的法令,為什麼不再細膩一點,
你自己都說有爭議,經濟部也給了解套方式,為什麼要一下子就下令遵守7天鑑賞期?
遵守法令是應有之理,但那指的是善法,
惡法非法,否則台北市當初怎麼容許紅衫軍的活動?
或者台北市的想法是:執法者是我,我認為是惡法才是惡法,認為是善法才是善法?
現在google全面下架要付費的軟體,

這也叫"改善",不賣了就沒有消保法19條的問題,
你玩法也玩不過人家,
只好開罰,這好笑,沒東西賣你還叫人改善?
最多是買了軟體的人,去向google抗議吧,
會買market軟體的人反正也不多,
要賠償也不會比遵守消保法19條帶來的後果還悲慘。

以上是我對這件事的看法,
絕對可以不同意。
政府的價值在於對掌握清楚的領域,適時做出規範,引領其正常發展,讓整個生態系共蒙其利。

對於不懂的領域,妄以法條束縛,只是凸顯其無能,最後只會變成網路版的建成圓環,吹起熄燈號。

請台北市政府聘請幾個軟體下載平台經營著顧問,出個政策白皮書,顯示一下自己確實作過功課,再好好學學歐盟等懲罰濫用權力的廠商,例如罰個微軟幾百萬之類。

轉動吧! Android Market


(引用圖片)

ccbox wrote:
北市府處理Googl...(恕刪)


這位大大在替我們示範"因人廢言"的標準做法

不過這件事,小弟我比較喜歡"就事論事"
今天G老闆不幫我加薪,因為大家幹這職位都是這個薪水
如果你不想幹,可以東西收一收去A老闆那幹

只因為扣了一個公平的大帽子,就可以不管合理不合理?
我不知道其他人怎麼想,至少當初 google market 把台灣加進來的時候,我很高興,因為期待了很久,終於可以用信用卡購買想要的軟體。
如果 google 把台灣排除了,這是他們想要的嗎?
支持GOOGLE全面退出台灣市場
包括GOOGLE搜尋服務 GMAIL服務
通通都停止吧

這樣可以讓大家看看台灣官僚政府
讓菲律賓遣返嫌犯事件 楊淑君事件
美國牛事件 瘦肉精事件 塑化劑D-DAY事件
政府喊得很好聽
但最後都是不敢對大企業大國家吭聲奇觀

GOOGLE不用怕台灣不合理的政府
只要你夠硬 台灣一定軟到地板上去


Mr. 黑 wrote:
作者葉狀師(北市府法...(恕刪)



推!!
就是要有這樣的人肯為台灣消費者把關!!!!!
生活的品質, 就是不斷耗費金錢, 時間與心思所堆砌出來的
做不到時,不賣是最尊重當地政府的方法,
這樣卻被說成是綁架使用者,還有這麼多人被記者洗腦用了這個詞,

apple 在所謂配合後的作法也並未達到七日內無條件退費,
甚至不比目前 Google 的方式好,
難道寫封信去,gooogle 不會退費嗎?

但這樣就能騙過葉狀師,進而對Google 重罰,官啊,
我認同 Google 不欺騙的企業文化

ccbox wrote:
北市府處理Google的事件 根本就是在轉移北北基基測被罵翻的焦點 刻意選染Google事件 冷卻基測問題 這種高效率政府 真是令人汗顏.


+1
根本就是政治操作!
綠色執政品質保證 ECFA是三小?我只知道他們不願面對的FactBook! http://epaper.dpp.org.tw/
已經很清楚是適法性的問題
葉狀師就不要在找藉口逃避責任
15分鐘再加上試用版能不能滿足
消費者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才是要討論的重點
有爭議的東西可不是葉狀師自己說了算
葉狀師現在騎虎難下當然認爲不夠
軟體開發者當然認爲提供適用版就夠
等着看市政府如何收尾吧~
作者葉狀師(北市府法規會葉主委) wrote:
...(恕刪)
其實我不解的是,遵守國際貿易交易行為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可以說是國際貿易的ABC,如果Yahoo在一般網路銷售上可以遵守台灣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如果Apple在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上也願意遵守台灣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那麼,Google為什麼不能?

Google今天的態度,代表了Google寧願犧牲消費者的權益,也不願意遵守相關的法律規範,其實這對於Android手機的製造商跟消費者是一個很大的警訊—如果Google可以恣意對某一個國家停止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那在這個一切講究雲端的時代,以後還有誰敢製造、購買隨時可能停止雲端服務的 Android手機?

週四,Google將派代表來台和臺北市政府面對面會商,我希望Google能意識到自己犯了多大的錯誤—不是對臺北市政府,而是對全世界信賴Google跟Android系統的消費者。


其實我不解的是,促進商業發展的法律可以說是法規的ABC,如果美國在一般網路銷售上可以允許 Google 自行規定,那麼,"台北市政府" 為什麼不能?

"台北市政府" 今天的態度,代表了 "台北市政府" 寧願犧牲消費者的權益,也不願意好好研究相關產業生態,其實這對於台北市消費者是一個很大的警訊—如果"台北市政府"可以恣意懲罰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那在這個一切講究雲端的時代,以後還有誰敢為"台北市"提供新穎的服務?

週四,Google將派代表來台和臺北市政府面對面會商,我希望"台北市政府"能意識到自己犯了多大的錯誤—不是對 Google,而是對全台北市信賴法規會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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