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ndyj wrote:
出處http://g...(恕刪)
根據經濟部的說法"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也就是我若有提供適當期間,讓消費者有檢視軟體的機會,那就不適用消保法19條,
所以應該討論的是15分鐘到底是不是適當期間,
而不是用一個適用與否都自己說有爭議的法條,遽要人遵守。
針對軟體要7日鑑賞期,這本來就不合理,
台北市執行一個自認有爭議的法令,為什麼不再細膩一點,
你自己都說有爭議,經濟部也給了解套方式,為什麼要一下子就下令遵守7天鑑賞期?
遵守法令是應有之理,但那指的是善法,
惡法非法,否則台北市當初怎麼容許紅衫軍的活動?
或者台北市的想法是:執法者是我,我認為是惡法才是惡法,認為是善法才是善法?
現在google全面下架要付費的軟體,
這也叫"改善",不賣了就沒有消保法19條的問題,
你玩法也玩不過人家,
只好開罰,這好笑,沒東西賣你還叫人改善?
最多是買了軟體的人,去向google抗議吧,
會買market軟體的人反正也不多,
要賠償也不會比遵守消保法19條帶來的後果還悲慘。
以上是我對這件事的看法,
絕對可以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