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淡水合康慕夏...感謝_急

買面東但靠躍淡水的棟別,視野上就没那麼明顯了,微笑莊園向南那些棟別的才真的是正對它。不過這種問題每個人觀感不同。
去年9月就是看D3棟10f,代銷報1201萬(含B3大車位),靠躍淡水那側,這真的是個人觀感問題沒錯

另外,10樓和5樓總價差60萬,建坪單價差1.6萬,1層大概差3200,詳如報價單。當初想砍到25,代銷都說不可能了,所以有砍到22的請報戶別吧


視野真是不錯!不過一開始的開價真是高,一定要砍的。
先前發文造成大家的誤導深感抱歉,以後會更謹慎自身的行為,這個社區真的很不錯.
合康這塊地不錯啦~最早是宏盛買的,後來連建照一起賣給合康,沿溪一帶,當年宏盛買了不少,像是新世界1/2也是在溪邊...
幕夏可能中途有一些設計變更,去年5月又送一次建照,所以交屋一直延遲吧??

執照號碼 起造人 建築地址 發照日期
96淡建字第00576號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許東隆 淡水區公司田段133-1地號 096/08/02
96淡建字第00576-01號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根籐 淡水區公司田段133-1地號 096/11/20
96淡建字第00576-02號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根籐 淡水區公司田段133-1地號 097/12/24
96淡建字第00576-03號 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上賓) 淡水區公司田段133-1地號 101/10/19
96淡建字第00576-04號 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上賓) 淡水區公司田段133-1地號 102/06/14
96淡建字第00576-05號 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上賓) 淡水區公司田段133-1地號 103/05/09
24萬/p 應該算是底了吧
我們是買面中庭 三F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第9頁

第十一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房屋之建築工程於簽訂本約時已開工,民國104年1月31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 並取得使用執照。領取使用執照日起六個月內交屋(指各戶專有部分),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順延其期間:
(一)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賣方不能施工者, 其停工期間。
(二) 因政府法令變更、天災、人禍、戰亂、罷工、陳情、抗爭、鄰房建損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 其影響期間。
(三)買方要求變更設計或增加室內裝修工程,致影響工程之進度時,其影響期間。

二、除本約約定外,賣方如逾前項期限或未如期取得使用執照者, 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 雙方同意解約退款, 解約時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外水、外電、電信、瓦斯等配管及埋設工程, 其接通日期悉依各該公用事業單位之作業和程序而定,不為本條完工期限之認定標準。

四、本房屋之興建工程倘提早完成者, 買方同意仍依照賣方之通知期限內辦理銀行貸款、對保及驗交屋等手續, 買方尚未繳清之自備款、尾款等皆須依賣方通知之期間內付清, 否則應依第七條第三項辦理。






代銷至今給的理由是去年下雨天數過多導致工程延期, 但同區其他差不多時間施工的建案早完工交屋了, 很明顯是建商的問題
win0711tw wrote:另外小弟建議 泳池完工使用後 應該不太可能安排個救生員還是保全在那邊站崗吧.....(恕刪)


泳池開放時一定要救生員喔,法規規定!

體育署
游泳池管理規範節錄

三、 本規範所稱游泳池,指業者用以提供游泳運動為經營使用目的而具備二十五公尺水道或水池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封閉型運動場地。無論其名稱是否使用游泳池或其他型態附設者均屬之。

  非屬營業性質之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其管理得準用本規範。

  前項水道或水池而非以提供游泳運動為經營使用目的或未具備游泳池功能之各該水域設施者,另依其他各該主管機關規定管理之。

四、 游泳池經營,應依規定辦理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但非營業性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不在此限。


八、業者應以各該水池總面積而有依據「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規定授證之救生員親自在場執行業務,其救生員配置方式分別如下:

(一) 未達三百七十五平方公尺者:最少配置一名。

(二) 三百七十五平方公尺以上而未達七百五十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二名。

(三) 七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而未達一千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三名。

(四) 一千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至少配置四名。

  前項水池(含兒童池、附設之滑水道緩衝池及水療池等)面積,配置於同一場域且目視可及者,得合併計算。但其非屬同一場域或同一場域而目視不可及者,則應分別單獨計算。

  游泳池附設滑水道者,其救生員配置方式分別如下,其與第一項規定之救生員配置,應分別計算:

(一) 於終點增置救生員一名。

(二) 於起點配置專責管制人員一名,管制使用人進入水道次序及人數密度。

十四、業者違反本規範情事者,由各該法令主管機關依法處罰,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亦得依消保法相關規定為必要處置。

十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據本規範自行制(訂)定游泳池管理相關事項自治法規。


估狗來的法規解析:
是經營者苟有違反游泳池管理規範第3條、第8條者,除由有關法律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外,本規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為必要處置。另「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刑法第 276 條所明定,從而,本案中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受任人均有可能因未依規定設置救生員,而須面臨被害人之求償及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人於死罪之論處(註二),提醒大家,千萬要依規定設置救生員!
win0711tw wrote:民國104年1月31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恕刪)


104年1月31日前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就已經違約了
是戲水池還是游泳池?泳池在新市鎮已經絕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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