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土地現值:是地方政府對於轄區內的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之地價,以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的依據。而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也是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訂定,所以地方政府每年1月時都會訂出當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及補償成數-----高雄縣市未合併前,高雄縣也是以3成5做為補償標準。
二、抵價地(就是參與區段徵收地主可領回的土地):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因此在辦理區段徵收前,地方政府就會訂出抵價地的分回總面積比例,而但個別地主領回的土地比例則會因為面臨馬路的寬度、土地使用限制(住一、住二、住三或商業區)等等的不同,導致個別地主領回土地的比例是不相同的。
依據上面的觀念,辦理土地徵收時,補償成數高低雖然會影響地主領得到的金額高低,但實際要探討的話,應該連同土地公告現值與補償成數一併來看,才會準確。
另外地主領回的抵價地這個部分,則要看抵價總面積比例,不能只依單一個地主領回比例來看,否則會失真。
還有現在地方政府財源都不充裕,也都很會算,所以大都會採用分回抵價地方式來辦理土地徵收,而土地徵收完後,扣除一些公共設施(道路、機關、學校等等)所需用地後,地方政府都還能取得部分土地,而這些土地就會拿來標售,做為徵收後土地的道路建設經費。
總結以上就是,地方政府現在都在玩行使公權力的遊戲,拿私有土地來辦理區段徵收,地方政府因此可以取得免費的公共設施用地,地主的土地則會升值;最重要的民眾會認為政治人物真的有在做事,但如果政治人物玩了太多區段徵收後,可預見的,就是農地變少了,建地變多了,農業生產環境變差,建地也不值錢了,這樣的土地政策是否對大家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