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山飛狐 wrote:
都那麼久了....
他們那一代到底還有多少蔣公遺毒毒到他們?...(恕刪)


他們才是最懷念蔣公的人
到了今天依然活在聽來的年代.
Kao0911 wrote:
我知道閣下學法律的看...(恕刪)


假設今天教官依校規處置
那也不會也有後續的爭議
很明顯的
教官最後的行為是出於威權
而不是規定

校規對處罰不符合比例原則
那應該檢討的是校規
而不是選擇讓教官濫權

被濫權限制自由
任何人都會表達不滿
只因法學生能完整論述出缺失
他就該被責難????
誰說不違法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汙染定著物。依同法第五十條,

可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另需注意者,所謂「張貼」,實務上認定十分廣泛,包括散置、夾附、置放、懸掛等行為,簡言之,容易導致廣告物汙染環境的行為,都在禁止之列。

任意張貼廣告物
本來就違法
只不過不是刑法毀損相關發條,而是違反環保法規

另外還有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責任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在該群學生之違法張貼行為
如因張貼廣告物致生毀損或因此衍生相關清潔及復原費用
這些學生當然還是必須負賠償責任

也是啦
廢棄物清理法目前應該不是選修或必修科目
這些小毛頭不懂也不能怪他們
更何況有沒有認真念書還是一回事

大學四年
小老頭只敢說學會怎麼看六法全書
從來不敢說自己懂法
去看看華麗的六法全書有多少法規或法條

法律系學生又如何
知法所以玩法?
學海無崖,還早的呢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誰說不違法廢棄物清理...(恕刪)


刑罰跟行政罰分不清楚
所以說半桶水很可怕
laovvye wrote:
刑罰跟行政罰分不清楚...(恕刪)

行政法跟民刑法都是屬於法律範圍
在此並未論及行政罰與刑罰相關差異部分
不是嗎

呵呵
該群學生只能說沒違反刑法毀損部分
可沒說不觸及廢棄物清理法跟民法部分
行政罰跟刑罰小弟還分的清
就不勞您費心了


呵呵
小老頭沒多聰明
也沒笨到哪去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laovvye wrote:
假設今天教官依校規處...(恕刪)


以前躲在校園角落偷偷抽煙,被教官捉到,大家都跑的跟什麼似的

現在是被教官捉到,就跟他大小聲?!

現在都用法律來衡量一切事物就對了

該有的尊師重道?

就是有你這種觀念,才會有現在這群大學生的樣子。

一開始做錯事不知悔改,逼的讓教官擺出威權還可以大小聲...真的是小屁孩

Daniel Blue wrote: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恕刪)


法條不是這樣套的
你確定客體可以套用??
Kao0911 wrote:
https://tw...(恕刪)

感覺這些學生以強凌弱
欺這教官莫可奈何

這教官職責所在,又不能不管
但這年頭,學生很大,管不起

要這樣搞也不是不可以
不要當著教官的面, 偷偷來
當著他的面, 他又不能放任

現在很多學生很可恥, 喜歡持強凌弱
在學校欺負老師教官, 完全佔對方不能怎樣的便宜, 像是打雙手綁起來的對手
A Pink, Hello Venus
"他人"
是僅限於自然人還是包含法人呢
法律上"人"的定義為何

犯罪行為主體在該行為是確認的
犯罪行為客體?
呵呵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蔣公銅像為何在校園?

那個年代廣設銅像的意義為何?

歷史的謬誤..造成現在紛爭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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