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表示: 就算依法偵辦, 頂多緩刑或輕判

naturefly wrote:
1.現在在議場的學生...(恕刪)


我看新聞的印象是,議場內的學生已經換了很大一批人了!基本上想回家洗澡睡覺的都可以回去,要進議場時,只要找的到立委帶,進去就沒問題。

那個投靠白狼的國三生,就是出去後找不到立委帶進去,才進不去議場。

至於人民進入議場應該不算公訴罪,立委要帶人進去,也不須其他立委同意。



津小津 wrote:
樓上大大請息怒,事實...(恕刪)


我之前在其他樓就在想

立法院的獨立性是不是該有新解
現在可以拖到這麼久
是因為警察權不能在立法院行使
目的在於讓立法委員得以不受干擾議事
警察想進去立法院建築物內抓人
要立法院院長首肯才行
是所謂國會自主

是現在以立法院區域為隔絕警察執法
是否該改成對象為準
畢竟學生並非需要不受干擾議事之人
應容許警察權進入

不過人出來了還不能現行犯逮捕
我也不得其解

我自己推論可能的解釋方式是
因為王金平沒有動用警察權默許之
是故那些學生等同未侵入立法院
而該默許的效力可以讓學生出去通告再回來

但之前王金平說:

所謂警察權
外界有所誤會
國會自主的對象是立委
但目前在議場內的不是立委
「所以不是警察權問題而已,而是包含社會治安問題」

我的解讀上
那既然國會自主對象是立委
學生不適用
也就是說
去立法院抓立委要院長同意
但去立法院抓學生就不用啊?

唉算了這個我想不出結果
實際上應該都是各方縱容出來的
看看之後有沒有學者要就此寫個文章


至於毀損為告訴乃論
沒人告
就也沒得追訴


我只想問:
當天衝入行政院的人,面對這些違法的項目(不列舉了),只想如何脫罪免責,如何批判警察暴力,如何將一切責任推給馬英九...
反正,都是別人的錯,
反正,就算依法處理也頂多輕判或緩刑... 是嗎?

我只想問:
有哪個學生檢討自己的過錯,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認錯了呢?
若沒有,如何原諒?

個人同意法官在量刑上基於"其情可憫,年紀尚幼"等等可以有所考量,
但前提必須是知錯認錯。

順便補充一下新聞中樓主沒寫的部分:
檢方偵辦魏揚案,日前有刑法學者連署指是為政治服務;
檢察官協會昨天發聲明指出,檢察官辦魏揚案實現「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精神,不因對象是學生就縱容,反而是刑法學者對學生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如何教學生守法?


這個問題問得很好。

新聞內文沒有具名。我也很想知道。

只能說,判決與社會輿論可能有一定程度的連動性。

或者說,這又是被做出來的新聞?????

津小津 wrote:
N大,您說得很有道理,
不過法律如何判,不是看六法全書之字面解釋
除了構成要件、舉證,判例,法官的心證外,


例如所謂的國會自主...


就刑法的三階論來講,那些學生都完全符合,構成要件該當.

國會自主...我剛剛已經講了
這是公訴罪,不是告訴乃論罪.
而且,綠委可以代表全體立法委員嗎!?

法官又不是愚民,法律只看有沒有行為能力,有沒有成年...哪一條法律有規定學生犯罪不用負責任!?
哪個犯罪者,不是把自己的行為神聖化!?
學生又怎樣!?

如果你是支持學生的人...我相信結果你絕對會失望,請不要自我感覺良好
法官絕不敢開此先例,若此例一開就是鼓勵學生犯罪,鼓勵全民犯罪

學生可以
那士農工商可不可以比照辦理?
那軍人可不可以?
全民上立法院,你說好不好?

你是支持學生的人,來這裡試水溫的嗎?
G大,
我認同您的看法,政治新聞之特質似乎多半如此,
學生並沒有開先例,
是否有道歉悔改之情狀,
可能在法庭上(後)才會明顯看見。
現在尚無道歉之必要。

可教導學生多面相的看待問題,
例如那麼做符合比例原則嘛?
如果想要達到訴求如何能夠最恰到好處,又不會觸法?
這件事情是否表面看之單純...

等等,不過這事可能由家長教較適當,理論上...教師必須政治中立。
呃,理論上。

法律的問題並非表面所見單純,
同樣案件不同法官,判決南轅北轍。
某些是固定班底...沒錯吧!
第一天是"攻擊"立法院...沒錯吧!
立法院被破壞....沒錯吧!
立法院是公物...是立法委員買的嗎?
立法委員有領薪水,他們的薪水難道不是全民買單!?

癱瘓國會,讓國會無法審理跟其他人民相關的法案...人民權益受損,這要怎麼算帳!?
國有國法,國事之決定是由學生說了算嗎?若是,那幹嘛選總統和立法委員?
破壞體制就是違法..你還要硬坳嗎?

凸歸台灣 wrote:
我看新聞的印象是,議場內的學生已經換了很大一批人了!基本上想回家洗澡睡覺的都可以回去,要進議場時,只要找的到立委帶,進去就沒問題。

那個投靠白狼的國三生,就是出去後找不到立委帶進去,才進不去議場。

至於人民進入議場應該不算公訴罪,立委要帶人進去,也不須其他立委同意。blockquote>
本來就不會重
而且也不太可能判賠款
因為沒有直接證據是誰破壞的

但..就算不重..還是需追究
naturefly wrote:
就刑法的三階論來講,...(恕刪)


不好意思,請問公訴罪是那一條啊?

整部刑法目前對於侵入立法院大概只有306侵入住居得以相繩
至於其他毀損、妨礙公務員職務等等應該比較沒有異議

國會自主的承載功能也是需要探討
畢竟憲法74條只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所以其實院長能保護的應該只有立法委員才是
大法官解釋435號也只是保障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與本件無關

國會自主到底內在界線與外在界線為何?
王金平的說法到底能不能接受檢驗是容有疑義的



恩...有空在想好了...
忙自己的事情去~
n大,您可能誤會我了,
我也不是完全認同他們的做法。
更無關乎試水溫什麼的。

非常感謝您寶貴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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