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表示: 就算依法偵辦, 頂多緩刑或輕判

其實根本沒什麼大不了,大家是不是都過度放大了他們做的事,

就法論法,為了國家的將來這樣的成本都是必要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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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首謀,必須要舉證,若無法完整舉證,則無法該當

再來,法官多半會念在其愛國心切,其情可憫,年紀尚幼,予以緩刑

侵入住宅是告訴乃論,理論上立院應該不會告

津小津 wrote:
其實真的沒有那麼嚴重...(恕刪)
刑事可免,民事賠償不能少才不算瀆職!
津小津 wrote:
其實根本沒什麼大不了...(恕刪)


首謀聚眾滋擾罪


2007年當年香蕉毅率眾包圍及指揮貨車衝撞高雄地方法院一案,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原判,依「首謀聚眾滋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定讞,隨後邱毅的照片即遭張貼各港口以防潛逃出境。後因立法院實行特赦政策,連帶減刑為七個月
這些學生那麼年輕大家都不忍傷害,加上有顧律師團相挺,
想必可以逢凶化吉

津小津 wrote:
其實根本沒什麼大不了...(恕刪)


不知道這法條適用嗎?

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我覺得挺合適的................

津小津 wrote:
其實根本沒什麼大不了...(恕刪)


我也覺的結果應該是

緩起訴或者緩刑

社會勞動或者易科罰金

應該過幾年就沒事了

其中成立要件諸如以[犯罪為宗旨],這要舉證恐怕困難,

無法舉證,就無法成立。


學生表示合理的法律責任都能接受,秋後算帳或者濫訴絕不允許。

他們還那麼年輕,難道不能給個自新的機會嗎
這如果在大陸早就被抓去嚴刑處理

政權豈能如此被汙衊動搖,在此當下往後如何施行高壓統治
殺雞儆猴避免往後有人再次造反

當過法務部長的那位從一開始就沒打要跟學生談,他滿腦子只想著要安哪些罪去起訴他們
最後只要上媒體講句:依法行政,台灣是法治國家不容許反動份子造謠生事

(他也就只有這時候會硬起來而已)
幹話黨功德滿天飛
津小津 wrote:
其中成立要件諸如以[...(恕刪)


應解釋符合下列之一:

以犯罪為宗旨
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 或 暴力性之組織

打砸行政院,立法院

個人覺得還挺暴力的
為免寒蟬效應
以後真的有需要人民站出來而沒人敢站出來
輕判是免不了的

另外,加強法治教育也是政府該做的
不過怎麼加強我也不知道
從小師長都教導要守交通規則
還是一大堆人違規還要罵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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