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安檢小組招標過程惹議 林欽榮:靜候司法調查

大巨蛋安檢小組招標過程惹議 林欽榮:靜候司法調查

〔記者張凱翔/台北報導〕北市府今舉行市政會議會後記者會,就大巨蛋公安解決方式對外界說明,主張北市府就安檢小組提供的7個方針設定「最低公安標準」希望遠雄能依此改善。面對外界質疑北市府大巨蛋安檢小組招標過程採分拆招標、限制性招標的方式為與遠雄曾鬧翻的前協力廠商合作、且尚未與廠商簽約就先行安檢,北市副市長林欽榮今表示,整件事情依法有據,剩下的留待監察院、司法院調查,他心中坦蕩蕩,並沒有圖利所謂特定人士。

林欽榮回應,北市府委託吉田克之進行安檢時,吉田已經離開當時與遠雄鬧翻的竹中工務店三年之久。財政局長陳志銘表示,北市府招標完全依《採購法》辦理,該案未達公告金額,且依《採購法》22條,政府可以在主管機關核准下執行限制性招標。這也等於說明,北市府認為依據《採購法》,政府想找誰就找誰。

北市府發包中心主任黃錫薰,就招標簽約時程的爭議回應道,北市府2月就和日本方面的專家接觸過,對方也同意進行合作,只是到後來才補上書面契約給對方,「我們請專家在進行模擬(安檢)的動作,跟同仁去成立那個書面的契約的行政作為是同時並行的,所以才會有這樣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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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振振有詞,不過林副市長,您底下體育局長在面對議員質詢的時候似乎沒有這麼有把握呢。



00:53~00:55 - 限制性招標是因為遴選委員
01:15~01:21 - 誰決定要用竹中工務店,原來是府內決定
01:36~01:42 - 因為府裡面已經決定,所以體育局的立場是支持府內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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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先上車後補票,報告先出爐才補簽標案?!
3/01 開始進行電腦模擬測試並撰寫報告
4月初 安檢委員繳交總結報告
4/10 市府才和進行測試的日本團隊簽合作意向書
4/14 完成勞務採購標案
究竟有沒有違法採購法?柯市長應該要好好處理了!

狙擊鷹 wrote:
〔記者張凱翔/台北...(恕刪)


話說 囂張的沒有落魄的久......不過這也來得太快了吧!
哲哲說
「遠雄」後面就是馬英九在撐腰

那能不能說
「吉田」後面就是柯文哲在撐腰

假設 招標過程不合法
那麼,安檢也就不予承認結果囉

那麼,要求遠雄停工也違法
那麼,這個林欽榮要連帶賠償遠雄多少?

毒樹果子理論

林欽榮如果以違法手段,欺騙北市府
讓北市府誤以為遠雄違法,所以要求遠雄停工
這所有的損失要由林欽榮賠償吧
kouchou wrote:
哲哲說「遠雄」後面就...(恕刪)

應該說欽榮後面有柯撐腰
狙擊鷹 wrote:
〔記者張凱翔/台北...(恕刪)

自己講出罪證事實,逃不掉了。
我砲故我在

狙擊鷹 wrote:
〔記者張凱翔/台北...(恕刪)


原來五大弊案在柯市府裡
狙擊鷹 wrote:
〔記者張凱翔/台北...(恕刪)


北市府認為依據《採購法》,政府想找誰就找誰....是這樣的嗎?
第 22 條 限制性招標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
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
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
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
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
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
、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
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
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
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
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
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
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
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
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財政局長陳志銘表示,北市府招標完全依《採購法》辦理,該案未達公告金額......

10-100萬之採購案
應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100萬以上之採購案
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北市府發包中心主任黃錫薰,就招標簽約時程的爭議回應道,北市府2月就和日本方面的專家接觸過,對方也同意進行合作,只是到後來才補上書面契約給對方.....

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什麼事?根本是私相授受,企圖規避監督,圖利特定廠商!

狙擊鷹 wrote:
〔記者張凱翔/台北...

市府先上車後補票,報告先出爐才補簽標案?!
3/01 開始進行電腦模擬測試並撰寫報告
4月初 安檢委員繳交總結報告
4/10 市府才和進行測試的日本團隊簽合作意向書
4/14 完成勞務採購標案
究竟有沒有違法採購法?柯市長應該要好好處理了!
(恕刪)
違反採購法了,且不是公開招標在前,根本就是黑箱作業.
這電腦模擬測試等於借牌寫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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