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 跟定期契約問題

那你就去申請看看吧!記得過了來這邊開箱喔! 很好奇是原本是定期契約 1個月 ,之後變成不定期契約,請問你變成這間公司正式員工了嗎?三個月試用期都還沒過,反正你認為你有資格去申請就去請,我相信政府不是吃素的,希望你能申請成功,這樣我們就知道又有漏洞可以鑽了.

gilbertchen7 wrote:
那你就去申請看看吧...(恕刪)


有上網查過就知道 試用期是資方自己說了算 其實你只要上班就算他們員工


定期契約 我只簽了1個月 12月初到12月底 可是我今年1月上班可是沒在簽約 所以算不定期契約身分


勞基法第九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只不過前天我被他們誘導下 補簽了1月份的合約書


我知道政府不是吃素的 如果願意 誰會想被資遣



普羅恩普特 wrote:
有上網查過就知道 試用期是資方自己說了算 其實你只要上班就算他們員工
定期契約 我只簽了1個月 12月初到12月底 可是我今年1月上班可是沒在簽約 所以算不定期契約身分
勞基法第九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只不過前天我被他們誘導下 補簽了1月份的合約書
我知道政府不是吃素的 如果願意 誰會想被資遣


你的紅字部分有問題,如果是簽定期契約表示你是約僱人員非正式人員喔!就算定期契約轉非定期契約,你也不算正式員工.你的公司也算在鑽漏洞,因為本來你應該可以簽1年,至少保障1年工作機會,但是你簽1個月後就變不定期,表示你這缺是用不到1年,公司想隨時請你走路你就必須走,你真的不該補簽第2個月合約,你一簽下去,你現階段就失去領取6個月失業補助了. 除非你再補4個月的定期契約.可惜!

gilbertchen7 wrote:
你的紅字部分有問題...(恕刪)



補簽那邊是被誘導的 我有說這張我不能簽 簽了我就不能領失業補助 他就跟我說這張是公司內部要用


他們還是會對勞工處作資遣通報 所以我才傻傻的簽下去 誰知道他們根本沒去做資遣通報


還跟勞工處還有就服站的員工說是定期契約到期不續約 所以不用作資遣通報


就服站的員工說這樣是變成雙方認知不同 如果2方協商不成立 就看我要不要轉成勞資糾紛 請勞工處的來處理




普羅恩普特 wrote:
勞基法第九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以我粗淺的看法,你的狀況不成立定期契約。

因為:不能就字面上去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這些條件被限制得很嚴謹,細節我無法陳述到位,你可查些解釋令或請問勞工處。假設這麼容易就成立定期契約,全台灣這麼多勞工不就悽慘了。

既然定期契約於法不合,那你簽的定期契約就無效,可以據理陳述。已經雇用就是已經雇用了,雇主不該小氣規避資遣費等責任。

以上補充給你參考。
我假設一種情形,如果離開上一份工作,勞保年資有3年以上,但是進入下一家公司,工作不到3個月就被用不適任理由請你走路,請問這樣也算資遣嗎?如果有心人士想賺這6個月失業補助,到下一間工作,就開始擺爛,等著被用不適任理由被解雇,就算這樣,請問失業補助金額是怎樣計算呢?就我所知,你要領失業補助,是以你最後一份工作半年勞保平均投保薪資來算,給60%最多到80%,新工作做2個月就被人請走路,就算可以領失業補助,那金額呢?原po 人可以針對這點去問勞保局人員,說實話,我也很好奇會怎樣計算那半年勞保平均投保薪資來算.

OB阿龍 wrote:
以我粗淺的看法,你的狀況不成立定期契約。
因為:不能就字面上去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這些條件被限制得很嚴謹,細節我無法陳述到位,你可查些解釋令或請問勞工處。假設這麼容易就成立定期契約,全台灣這麼多勞工不就悽慘了。
既然定期契約於法不合,那你簽的定期契約就無效,可以據理陳述。已經雇用就是已經雇用了,雇主不該小氣規避資遣費等責任。
以上補充給你參考。


你可能不知道有些大公司會用定期契約來請一些非正式人員,但是這些大公司會透過另一人力仲介來雇用.有些公司也會用一些方法來請定期契約工,因為公司可能知道訂單高峰期之類,勞工要跟公司對抗,真的不容易,公司有自己法務人員,或有錢可以請顧問,但勞工就處弱勢.這問題長久以來都沒法解決.現在原po 最大問題是簽了定期契約.所以如果要爭取自己權益,相信要花相當時間,心力.最後還不一定能如意.要怎樣做就看個人了.
gilbertchen7 wrote:
我假設一種情形,如果離開上一份工作,勞保年資有3年以上,但是進入下一家公司,工作不到3個月就被用不適任理由請你走路,請問這樣也算資遣嗎?如果有心人士想賺這6個月失業補助,到下一間工作,就開始擺爛,等著被用不適任理由被解雇,


要看解雇的原因,若為勞基法第12條的各項原因,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解除勞動契約,也不需付資遣費。所以要看前面所謂「擺爛」是甚麼請節。我個人也極不認同勞工以惡意(或不正當的動機)投入職場。



gilbertchen7 wrote:
這些大公司會透過另一人力仲介來雇用.有些公司也會用一些方法來請定期契約工,因為公司可能知道訂單高峰期之類,勞工要跟公司對抗,真的不容易,


這個機制為〝人力派遣〞,屬於三方關係,企業下訂單給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依訂單指派派遣工,訂單是會有期限沒錯。
但是派遣工的雇主是派遣公司,今天甲員工被派到A公司,半年後甲員工可能又被派到B公司,派遣公司依訂單(有期限)派出員工,而「派遣公司與派遣工的勞雇關係」是不定期契約,這個部分主管機關已有很明確的規定了。

謝謝 2位的解說

因為下午負責人有打電話過來 聽語氣上來說 應該是會簽正確的非自願離職單給我

不過詳細情形 只能等星期二看離職單上他給我寫哪種資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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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一下我在網路找到的定期契約條款

勞基法第9條也特別就簽訂定期契約之情形加以限制,僅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始可簽訂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內容如下: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例如,百貨公司因舉辦特價活動,而雇請勞工發送廣告傳單。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如,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候選人聘雇司機駕駛宣傳車進行助選。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例如,生產蕃茄醬之公司,為因應蕃茄生產之季節性,於每年之12月至3月間聘請額外人力,收購蕃茄加工處理。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例如,承攬水壩、公路建設,或專案研究計畫之助理人員等。

所謂繼續性工作,是相對於「非繼續性工作」而來。實務上,視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果有,視為「有繼續性」之工作。

如果不符合簽訂定期契約之規定,屬於繼續性工作,而雇主卻仍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雇主本身須面臨罰則。而且,這項契約依法仍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主張契約到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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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想即使簽訂那張合約書 也算是不定期契約 畢竟我的工作內容都是屬於長期性工作 60多年的傳產工廠了

這次也算是學到經驗了 下次找工作簽約時候就會特別去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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