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er1000 wrote:
員工生小孩又不是不能...(恕刪)
好像也沒人說被資遣是因為孕婦的關係吧?
這種事情一定是各說各話,也不一定誰說的就是真的:
勞工一定是說"我是孕婦耶,而且我的工作狀況沒有問題,開除我一定是資方歧視孕婦"
資方一定是說"跟懷孕一點關係都沒有,她的工作表現沒辦法滿足這個職位的需求"
這裡也沒人會去調查真假...,還是由主管機關去處理判定比較快,大家在這嘴砲也沒用
我是魯夫 wrote:
未滿3個月....可能告不成
公司可用試用期間相關規則...說100個理由.讓你知難而退
再來..另一個角度看..你老婆應徵時..可否告知已有身孕
要是我是老闆..我也不會錄用剛滿3~4個月的孕婦..因為做沒幾個月.又必須請產假
公司就是因為缺人手..急需用人....所以才應徵新手
站在公司立場想..他何必這樣麻煩..
我是魯夫 wrote:
謝謝你的提醒.
如果公司在應徵同時.就已表明3個月試用期
期滿後..將聘為正職員工..這又該看勞基法..還是公司內部管理規則
本人10多年前..
應徵同時..老闆同時間也提出..試用3個月(並註明應徵人事資料內)
而我也同意了3個月的試用期...勞基法雖是沒有試用期.但公司相關管理規則內.若有
該...由誰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