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於過年前應徵進這公司(做業務助理),於2月5日開始上班,做了一個月發現懷孕了.今天被告知不適任要他做到今天為止,主管一直強調不是因為懷孕才解雇他(也強調他問過勞工局了),是因為他覺得我老婆態度不佳,工作不適任說試用期滿要他離開!
請問這樣合法嗎? 孕婦好像沒有公司會要請!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阿
打電話勞工局
其他不用多說
嬴面佔9成

詹姆士胖胖 wrote:
我老婆於過年前應徵進...(恕刪)



孕婦無敵…別相信她們公司說的,告下去就對了!

反正公司先不仁了。
管他三七二十一


先申訴吧

不然讓人家以為好欺負了= =""""

而且法規上其實好像沒有試用期這回事(?)

詹姆士胖胖 wrote:
我老婆於過年前應徵進...(恕刪)


既然到這個地步

就去勞工局申訴

看能不能要到一些補償

詹姆士胖胖 wrote:
我老婆於過年前應徵進...(恕刪)


不久前才有人分享同樣的事件,孕婦當然獲勝
孕婦資遣
可參考看看
法律上沒有試用期這三個字

重點是這擺明歧視孕婦

直接去勞工局申訴吧

對付這種公司不用手軟
去工作所在縣市勞工局申訴
勞工局若敢怠惰敷衍就投訴媒體搞大他
你的案例跟之前的比較不同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81109/31124721

雖取消了試用期,但能爭取到多少,依勞基法恐怕也有限

不過孕婦身分,也許有優待,但孕婦也非無敵

祝好運




詹姆士胖胖 wrote:
我老婆於過年前應徵進...(恕刪)


其實台灣法律沒有一條規定不能資遣孕婦

只有性平法是說解雇不能有懷孕因素

另外法律沒有試用期

是指只要受雇用權力都一樣

沒有因為試用期就有差別

但是實務上對雇用單位自訂考核觀察期有寬容解釋

初步來看一般公司試用觀察的考核不會超過3個月

不是孕婦就無敵

不然你自己去查全國的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的申訴統計

懷孕歧視申訴也有許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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