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於過年前應徵進這公司(做業務助理),於2月5日開始上班,做了一個月發現懷孕了.今天被告知不適任要他做到今天為止,主管一直強調不是因為懷孕才解雇他(也強調他問過勞工局了),是因為他覺得我老婆態度不佳,工作不適任說試用期滿要他離開!請問這樣合法嗎? 孕婦好像沒有公司會要請!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阿
你的案例跟之前的比較不同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81109/31124721雖取消了試用期,但能爭取到多少,依勞基法恐怕也有限不過孕婦身分,也許有優待,但孕婦也非無敵祝好運
詹姆士胖胖 wrote:我老婆於過年前應徵進...(恕刪) 其實台灣法律沒有一條規定不能資遣孕婦只有性平法是說解雇不能有懷孕因素另外法律沒有試用期是指只要受雇用權力都一樣沒有因為試用期就有差別但是實務上對雇用單位自訂考核觀察期有寬容解釋初步來看一般公司試用觀察的考核不會超過3個月不是孕婦就無敵不然你自己去查全國的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的申訴統計懷孕歧視申訴也有許多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