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不才,還在朝著年薪破百的路努力中。
今日被主管告知,因為試用期間,我有申請喪假,還有收到教召的通知書,準備前往部隊回味,但公司認為,我因為這段期間,喪假4天,教召5天,有將近10天沒在公司內學習,所以以延長考察為由,通知我將延長試用期時間,但無明確的時間。
請問這樣的手法是正確的嗎,還是要拖延我的薪資領取時間?
小弟3/24到職,試用期理當為6/24,小弟有夢到,老闆不想那6~7天給正職人員才有的獎金,故此下策
還煩請各位朋友幫忙解除心中疑問,感謝
Zhou214 wrote:
本來"試用期"就是有...(恕刪)
又一個法條錯誤解讀者
或者根本沒看過法條
其實企業可以有試用期
但試用期長短不能影響你的資遣費與正式任用
換句話說 你到職那天開始 如非約聘 就應該是正職(所謂不定期契約)
就算試用期還沒滿 公司要你離職 也應該依法發給資遣費
但如果是這樣 企業為何還要訂立試用期呢?
其實 這跟公司管理有關
公司希望主管能在新人進來的這段期間 盡速觀察
如果適合 就留下來
不適合 至少能盡速資遣這位員工
所以就會有試用考核的產生
當然很多公司有意在試用期上面欺負勞工
這點就很不可取
例如試用期不加勞健保之類的 關於這點請一定要檢舉
回歸到版主的問題上
基本上目前來看 公司作法無不妥
但你們需要有證明確認這件事情 例如e-mail或者是紙本通知
如果延長的時間 是合情合理的 那就沒有什麼問題
影響到給正職人員的獎金不發給你 其實也是剛好而已
如果你進來1年才領到這筆獎金
但有人剛滿3個月就可以領獎金 不覺得有點不開心嗎?
提供一個參考文章給大家
http://ppt.cc/Bl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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