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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說工資的定義,勞基法有明文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略)
再看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也就是說你一個月領的包括底薪、津貼、獎金、誤餐費等那些夯不啷噹加起來全都算"工資",
所以加班費要以工資/30/8換算為每小時工資,勞基法沒有定義工資為"19000"這一條!
就到時看你有沒有勇氣去跟老闆爭取,如果沒有的話就直接影印薪資單向勞工局申訴吧!
任森田 wrote:
最近在一間小公司上班,隔週休
我的薪資25000,兩個月後,27000,含週六出勤,無全勤津貼
剛進去的第一天,組長直接跟我說,加班錢很少,是用19000去算加班費,一直叫我想清楚,因爲其他人也這麼算,第二天,我直接問老闆,是用25000下去算還是?老闆直接回我,加班用25000,兩個月後,用27000,於是我天天加班,直到今天組長走,拿薪資條給我看,傻眼,真的19000去算,組長29000,底薪19000,少一萬的部份,全歸類*其他津貼*...(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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