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一週沒上滿40小時也只放一天有違法嗎?

請問目前的一例一休因我們是服務業所以都是排班制度
不過一天才算6小時週一到週五總共才30小時加上星期六要再上4小時
這樣員工一週也才34小時沒超過40小時
現在員工再詢問一週不是該放2天假嗎?
不過因為時數不夠的關係我們這樣有違法嗎?

晚上2100補充一下~
我們這樣的排班是固定的
所以兩週並沒有放到4天
四週沒有放到8天
因為變形工時有打去問過
說我們並沒有違法不過網路上卻看到一週一定要放2天
因為不確定是否符合勞基法所以才上來問~

所以目前我們有問題嗎?
文章關鍵字
時數是上限, 超過才違法.
例休是下限, 沒達到完整的兩天就算違法.

所以你說的情形就是違法.
解決方式就是.... 原本的人少上班 (可能薪水也變少), 然後多找人來排班.

訂勞基法的人... 不是沒上班的, 就是每天上8小時班那種人.... 所以, 這類的情形他們完全沒考慮, 然後法又要一體適用, 結果就是這樣了.

912049 wrote:
請問目前的一例一休...(恕刪)


照新法令解釋若是上六天是不違法,但是會有休息日上班算加班費的問題,
若在舊法只規定一週工時,七天一例假並無規定休息日,新法多了休息日,
休息日出勤算加班,前二小時要多發一又三分之一,後二小時算一又三分之二,不足四小時以四小時計,
不足八小時以八小時計,單位是四小時,最多十二小時,
貴公司若是一週工時三十四小時出勤六天,那麼雖不超過一週四十小時之規定,然而必然有一天是休息日,
當天之工資要以上述規則計算才是合法的,並不是照平日工時計算的,給你作個參考,
雖然聽你的描述,公司是服務業性質,每日工時可能短於八小時,並且是排班制,
然而照法令解釋若不給足加班費還是違法的,雖然公司是少於一週基本工時,然而這不代表沒有違法,
不願給付加班費就應當給予勞工休息日放假,至於少的工時那是公司的問題。

912049 wrote:
請問目前的一例一休...(恕刪)


沒有超過40小時沒有加班費問題...

另外 貴司符合變形工時的作業方式

可以到勞動局瞭解一下變形工時的規定
dennis10 wrote:
沒有超過40小時沒...(恕刪)

但是抵觸到一例一休.....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感謝大大們的解釋
這樣就大概懂了
我休假日就是要給加班費就對了
不然就是一週一定要休息2天
我會再跟我們家老闆說~
目前聽到的是公司會讓你休息日加班

但是休息日去加班不能申請當天加班費

要找平常加班費率1.5倍的那天來key

這應該也是屬於違法吧
G-PLUS wrote:
但是抵觸到一例一休...(恕刪)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沒有抵觸啦

紅字的部分講的就是變形工時 服務業適用

當然勞資雙方要協議

但一週才上34小時 已經賺了6小時 還要去要加班費...看老闆有沒有佛心了

第 30-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dennis10 wrote:
第 36 條 勞工...(恕刪)

還是有卡到一例一休吧
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每週只休周日還是有休息日應給加班費的問題
這次修法其中一個目的就是要減少這種排班方式...
服務業一般來說都是八周變形吧,休息日是可以在7天範圍內移動的
整體來說有不超過連續六天,月休有8天以上,都是合理的啦

照你的狀況來看假設你是全職,老闆自己的想法應該算是請你做34小時的工作給40個小時的薪水,多的算加班費。
當然你可以主張你要做30個小時領40個小時的薪水(5個工作天),然後多的4個小時要額外付加班費

這樣的話任何老闆都一定會想辦法放你第六天的假,
然後把你的30個小時補滿到40個小時,所以你還是領一樣多薪水,多一天休假,但是每天要多上2小時班
實際上每周多6個小時的班 (34->40)

如果老闆人也沒有太機車,然後你還有想要在這家公司未來發展的話,
會建議不要拿勞基法出來跟老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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