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向一家小公司報到
但他需要簽的保證書如下:
在任職其內絕對遵守規矩誠實服務,如有思想不正,品行不端....等非法行為,願負完全責任,絕無異議。併聲明放棄優先抗辯權,如或認為該員有何不適處得隨時通知保證人領回為鄭重起現,特立此保證書為憑,並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同一性質之公司任職。
他這個保證書的意思是只有不法行為被離職之後才不能三年內再找同一種工作
還是公司認定有任何不適任,我都不能再於三年內找同一類型的工作呢?
或者是只要離職了就不能在三年內去同一性質的公司上班?
希望各位求職達人和法律達人幫我解惑一下?
這個條約好奇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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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謝謝大家的意見
在徬徨的時候給了我幾盞明燈
讓我從看到合約的驚嚇中冷靜下來
知道前方的路該怎麼走
我後來沒有簽下那紙合約
綜合大家的回答
覺得還是有打官司風險
雖然贏的機率頗高
但是如果寄什麼存證信函到新公司什麼的
也會影響未來的聲譽
而且也的確如有些大大所說
這樣的公司的確沒有站在職員的立場設想
例如第一天公司根本沒有和我提及薪水帳號的事情
但以前工作的公司都會在第一天上班之前就說明清楚
例如全公司有十幾人
但廁所只有一間還要男女共用
例如對於工作內容專精部分不太要求只要交差就好
不尊重專業
而我說因為無法簽約不上班之後
公司也沒說要算那一天的錢給我
種種
覺得這也和我一開始的期待有很大的出入
實在不想違背原則和冒風險簽合約
只是希望未來能找到比較合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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