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訂了特斯拉,想在家裡安裝充電樁.
社區是位在新莊的某社區.
找了兩家廠商進行場勘花費快4xxx元,並且在場勘後將規劃書交給管委會.
主任與一位委員看了以後,主委立刻拒絕,並告訴我不用參加管委會說明,請我直接於區權會提案問大家住戶意見.
而另外一位委員建議我找廠商到場跟其他委員說明並進行投票.
隨後我又花了8800來請廠商進行溝通協商,廠商也約了會議時間(2/11)進行到場協商.
沒想到就在2/10昨天,聽到其他委員說,主委私下以監委2/11不在的理由問其他委員是否能改成2/13日.
而我並無收到任何通知.
我知道後連絡廠商,告知時間可能變更,廠商說,開會須於一周前通知,所以時間變更將可能無法到場.
而今早還是沒收到通知時間變更,但是管理員私下卻已經知道時間已經改到2/13日了,我連找廠商改時間進行報告都來不及.
我的疑問是
1.在住戶提出需求後,主委可以這樣叫住戶不要參加管委會例會嗎?
2.住戶口頭告知想參加例會並且請廠商參加後,主委故意找些理由跟其他委員更改開會時間,而且也不通知,這樣住戶沒有任何辦法嗎?只能等到一年一次的區權會嗎?
針對內政部跟經濟部能源局的回覆如下.
https://law.ndc.gov.tw/Suggestions_detail.aspx?ID=6675
內政部
(1)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建築設備編第1條及第2條規定:「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建築物之電氣設備,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均須依照經濟部最新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辦理」、「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氣材料及器具均應為經中央主管電業機關認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之產品」,次查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2條規定:「有關用電設備之裝置,依本規則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有關用電設備之裝置自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辦理,合先敘明。
(2)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15511-2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第2部:介面要求及15511-3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第3部:安全要求,已分別訂有電動車輛供電設備的充電系統架構、充電模式、專用配線與家用插座供電、電力供應......等設置要求,是電動車輛充電設施及涉及建築物屋內線路裝置事宜,自應依前揭國家標準及中央主管電業機關規定辦理。
(3)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6條已分別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電動汽機車充電設施管線建置,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經濟部能源局
有關民眾於辦理電動汽機車充電設施系統之設置,本部業訂有「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作為配管配線事項之規範,應無涉法規鬆綁議題。另建議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範部分,則依主管機關(內政部)相關規定辦理。
針對上面內政部跟經濟部能源局的延伸問題是
1.只要符合電動汽機車充電設施系統之設置,本部業訂有「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等等規定就應該等同室內裝修一樣並無安全問題吧,就像室內安裝冷氣與外牆接管一樣對吧?
2.電表使用自家拉出來,不涉及公費,並且住戶願意透過相關保險負責承擔所有問題.是否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6條已分別規定"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即可為之,是否就等同其實不需要通過區權會同意?
另外追加內政部營建署常見問題之公寓大廈管理 Q & A 彙編
https://www.cpami.gov.tw/%E5%B8%B8%E8%A6%8B%E5%95%8F%E7%AD%94/208-%E5%BB%BA%E7%AF%89%E7%AE%A1%E7%90%86/4-%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q-a%E5%BD%99%E7%B7%A8.html
Q68
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兩者費用均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實務上如何區分兩者之差別?
答:依88營署建字第09592號函,有關「重大」或「一般」修繕、維護及改良之認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規約範本第十條第十一條係以"公共基金支付"共用部分及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而管理維護費用則"以管理費支付"為原則。
換而言之,住戶自費部分應不在第十條第十一條項目規範內.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180172&article_category_id=875&article_id=103167
所謂重大修繕,現行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2條、內政部100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係分別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
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
1. 提案儘量使用書面, 以貴社區最完整的文件流程跑完, 確保管理員, 總幹事, 監委, 主委等人都有收到. 提案排進管委會議程, 住戶當然可以要求參與會議
2. 同上, 排進議程之後要請貴社區的管理員, 總幹事, 監委, 主委等人如果有會議時間異動要事先通知
3. 提案參加會議主要目的是要收集問題, 再把問題交給廠商回答. 廠商用電話或 Email 聯絡即可, 否則請廠商到場開會需要額外出差費用且時間很難安排
4. 經過幾輪的收集問題及回答, 順利的話, 管委會及其他住戶可以用來質疑安裝充電樁提案的疑慮都解除之後, 把這些文件都公告就可以安排施工
josephchi0312 wrote:
我的疑問是
1.在住戶提出需求後,主委可以這樣叫住戶不要參加管委會例會嗎?
2.住戶口頭告知想參加例會並且請廠商參加後,主委故意找些理由跟其他委員更改開會時間,而且也不通知,這樣住戶沒有任何辦法嗎?只能等到一年一次的區權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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