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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XXX在110/11/26日所購車輛如涉及騎乘時所產生不良內在因素及本身車輛機件導致騎乘安全經維修3次以上,本人有權請求退費更換同等價值車輛,有訂立契約至少可以保障自己,不給自己簽立契約,就不要買,因為這是你的權利而不是被車商牽著鼻子走的制式合約,這樣才能保障您的權益,我相信慢慢地,在未來所有的買賣將會影響人的生活機能性,但是在台灣本島地區你自身如果都不去做,就只能繼續下去,如果你們可以把這篇文散發出去慢慢就會有影響,人要懂得保護自己,不要在被道德綁架下去,花錢還要找罪受。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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