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帳單寄來,累積了8-9筆不知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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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6651034
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
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且依下列要點,欠繳費用,政府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九、欠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核准後轉銷為呆帳:
(一)依第七點規定得不移送執行,而未繳還。
(二)第二點第一款欠費逾十年。
(三)第二點第一款欠費者死亡,無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死亡情形。
(四)第二點第二款欠費者死亡且查無財產或查有財產其執行無實益。
(五)第二點第三款欠費者死亡,無法定繼承人且查無財產或查有財產其執行無實益。
(六)第二點第三款欠費者死亡,且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
(七)欠費者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
(八)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之欠費。
(九)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
推背塗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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