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didi wrote:
11樓的網友可能沒...(恕刪)


不敢亂來 偏偏你遇到了

我也醉了!!

網友說了 看你們規約 主委的權限在哪 10萬 1萬 都有

不可能每個社區都一樣

更不可能每個住戶都沒私心 花錢買球桌 就百種意見 正面跟反面兩種

霸氣主委 回你 就去告 敗訴 主委自己出錢都可以!! 要赴該負的責任更可以

讓社區看看 你的心態 更讓住在這裡的區權人 看看住到什麼社區!!

小心被告 沒人要當委員 那就你來當 不然都是談談而已!

如果都照法來做的話 沒人要去承擔社區服務!!

就樓主出來承擔吧!!

因為這是你家社區的事 每個人意見不同 換做你是主委 你會麼做 請說出來

不然說真的 你的也只是光說不練的區權人!!

一個不到1萬元的球桌 何苦為難自己 過不去呢??

管委會不敢踩紅線?

你敢說全台灣都是一種人嗎?

就不要說已經有網友吐朝你的說法了!!

更重要的事 你反對 不是來01說

而是網友說的 向管委會提出 區權人提案否定 甚至於我說的 直接告主委或申訴主管機關

來01何用??
自家社區的事貼上01有何用??

要眾人集氣幫你嗆主委嗎?

現在能做的就是參加下一次月例會看怎麼補救或處理

我認識我家第一和第二屆管委會的委員,相信沒有利益輸送的問題,制度的要求不夠,多次不請廠商到管委會說明,讓主委去跟廠商議價,不在管委會公開場合把服務項目和價格確定,如果沒有第三或第四公証人,未來會不會有不法沒人可以保證,但我肯定社區大樓油水多,曾經有社區網路公司,快要被物業主任搞到退場,我是第一個裝,第一個面臨換約,有次在露臺幫狗剪毛,打電話想要幫忙找主委拉線,簽社區服務合約,代價是我和主委都有一條永久免費的專線,被我拒絕,在公家辦採購,很忌諱這個對價關系。

ludidi wrote:
我是積極推動大樓社...(恕刪)

閱~
若是公設的變更,是一定要區權會通過。
但增設桌球桌這一點,算是公設的變更嗎?
若是的話,豈不增設一台電風扇,增設一張椅子,
都算是公設變更,須要區權會通過?
這樣管委會要怎樣做事,不如廢掉管委會由全體住戶來管,
保證大樓亂七八糟。
桌球桌這種事情,管委會決定即可。

不過還是要符合程序,
既然已經公告了要在管委會議上討論決議,就要符合流程程序,
且若有對桌球桌不同意的住戶,也可以出席委員會表達意見。
住戶表達完意見,再由管委會投票表決。
若住戶沒出席,事後又有反對意見,管委會也比較站得住腳,
因為在決議前有事先公告,但你住戶自己沒來反應表達,怪誰?

所以樓主的想法:
1. 要照程序完成,不能先斬後奏:這點我完全同意。
2. 要區權會通過才行:得了吧,這樣管委會怎樣做事?
不長眼 wrote:
而是公設的變更..


公設是屬於共用部分
而在公寓大管理條例的說明

第十條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基於以上兩個條文說明,在公設共用區域,在不影響原本的使用之下(原本的沙發區不受影響),也沒有作重大修繕或改良,管委會多擺放一座桌球桌,在實務上是可行的。

但是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這一條是說明,除非社區規約或者公設使用辦法有明載該區域只能擺放沙發作閱讀區不得作其他用途,這樣才能約束管委會或其他住戶擺放其他設施

piyopiyo765 wrote:
若是公設的變更,是一定要區權會通過。
但增設桌球桌這一點,算是公設的變更嗎?...(恕刪)


照這樣說
也可以擺卡拉OK了??

按照定義來說交誼廳是聊天休憩..
不是健身房.桌球室.或是卡拉OK吧..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ludidi wrote:
我認識我家第一和第...(恕刪)


我在看了一次 管委會的公告!!

怎麼看都很委婉

請試用 並表達意見!!

這是真的花錢買了嗎?

還是廠商提供試用?

樓主自己去搞清楚吧!!

當然也可能真的事 柔性的先斬後奏

自己能吞就吞吧!! 不能吞上01有何用?? 再次詢問你

該有做為就提出吧!!

先斬後奏確實不太好,如果不滿意管委會的做事方式,可以在住戶大會上公開提出來檢討.

我們小區每年都會換一次,每戶都會輪到委員,有時也會遇到大家決定的項目不符合自已需求的問題,不過住大樓社區就是這樣子的了,有什麼不滿就直接跟主委提出來抗議, 我想應該都能有所結果.
朝公設變更去作攻防,閱讀室變健身房,除需區權會表決外,還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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