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管理會委員是吃力不討好職務
社區的住戶大會決意採取抽籤制
規定委員由抽籤產生
不願擔任委員將罰款
而委員職務也由抽籤產生
不願擔任該職務同樣也要罰款
或是擔任委員後任期未到期前辭任
也要罰款
請問這些罰款在法律上有依據的嗎?
若有法依據該委員不繳交該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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