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重要!台北市動物保護處最新公告

主旨:自公告日起,臺北市動物之家完成犬(貓)點交公告當日即開放民眾認養無身份標識、完成不擬續養手續之收容犬(貓)。
依據:民法第805條第1項、動物保護法第5條與第14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無身份標識(晶片、犬牌及其他得以辨識飼主身分之標識)及完成不擬續養手續之收容犬(貓),公告當日即開放民眾認養,認養人應填寫「動物認養歸還切結書」方可辦理認養
二、動物認養人須年滿20歲,未滿20歲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認養人(飼主)
三、依法沒入之犬(貓),於行政處分成立當日開放民眾認養。

詳細請看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官網的公告事項!

意思就是,只要沒打晶片、沒掛狂犬牌、狗貓身上沒有飼主資料的(衣服跟項圈不算)
官網公告後不論是有無品種,即可開放認養!
認養的民眾需填寫歸還切結,六個月內原飼主可提出證明狗貓是他的,新飼主需歸還!
(兩方應該可以協調吧.....)

所以!!!快帶你家的寵物去打晶片,出門要用牽繩啦!

林小陶 wrote:
主旨:自公告日起,臺...(恕刪)


這是個白癡訂出來的,這樣認養後6個月的費用怎麼算?? 若是無償歸還那就是要認養人認賠,這樣誰敢去認養,根本就賭博

我們的政府官員除了會念書以外,做事腦袋都掉了
活在世上不是為了改變世界還有什麼?

雅斯洛 wrote:
這是個白癡訂出來的,...(恕刪)


幾個禮拜後安樂死,還是讓生命有機會延續下去?你比較聰明,你覺得應該如何?

三等公民 wrote:
幾個禮拜後安樂死,還...(恕刪)


你看得懂你樓上的的意思嗎?

白癡官員訂的什麼法規 新飼主認養以後的6個月 舊飼主如果拿出證據說狗是他的 新飼主就要歸還.... 那新飼主不是白忙一場?

要提倡認養也應該制定清楚規則吧...
三等公民 wrote:
幾個禮拜後安樂死,還...(恕刪)


不是每個人都跟中途一樣好嘛! 你覺得那些狗有辦法延續生命嗎? 拜託! 很多人米克斯看都不看一眼,他會放任到最後收容所爆炸嗎? 一定還是會撲殺,你想的太淺了!

我覺得倒不如跟認養人收費,不要多5百到1千,用來改善環境和醫療狗兒讓他們恢復正常送出去的機率還比較高!

說什麼也沒用,政府就是不會改! 你也差不多,只會風涼話
活在世上不是為了改變世界還有什麼?
官員愚蠢,會讓家犬走失又無晶片的飼主不是更愚蠢?

會讓家犬走失又無晶片的飼主不適合養狗,應該規定原飼主提出證明也不能領回
就算這樣公告..

台灣的豬還是不會替寵物打晶片,出門還是不會用牽繩...

豬就是豬!低智商比畜生還不如的豬!!!!

傻乎乎的女人 wrote:
你看得懂你樓上的的意...(恕刪)


所以您的高見是駡官員白癡?這樣有幫助嗎?
可以提一些具體可行的方法嗎?

三等公民 wrote:
所以您的高見是駡官員...(恕刪)

我也覺得簽什麼切結書根本就莫名其妙
就算不談錢
養了6個月怎麼可能會沒感情
結果當初那個沒把狗照顧好看好的原主人一出現,就可以把狗帶走???
什麼道理?

沒打晶片是提得出什麼鬼證據?
合照嗎?XD

真是莫名其妙的規定

不如強制規定養寵物領養寵物要報戶口 打晶片
如果幾年內把寵物"意外"養死要罰款
如果在路上撿到流浪狗掃描晶片找出煮人就罰款之類的
養死起碼也要提出有帶寵物就醫的資料來證明不是故意養死
而且寵物店在把寵物賣出之前要做到把寵物結紮的手續

台灣就是放任一堆白痴學生情侶都可以養寵物
每到畢業季 或暑假 各大專院校都會出現流浪狗
最常見的就是黃金 拉不拉多 柴犬這種中型犬

夜市一堆渾蛋可以用50元抽兔子 老鼠回家養
一堆白痴還不是養一兩星期就任憑寵物自生自滅

不從源頭改善
只會一昧增加垃圾歸定是有啥用
領養領養
領養的速度有這些"後院繁殖者" 繁殖的快嗎?

到最後這些被丟棄到路邊的狗造成了社會問題誰要負責?

說來說去還是這些法規的不完善導致的!
我回文最怕碰到言之無物直接把別人打成信徒的腦殘 因為我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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